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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司法的本质是算法司法,法官后撤是人工智能司法的实践特征。算法正义不仅未对司法正义造成冲击,而且契合传统司法正义一以贯之的形式理性价值。在此基础上,人工智能司法的安全风险是算法正义指导下的程序风险、实体风险以及技术的固有风险。因此,以算法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才是人工智能司法安全风险治理的理想模式与核心所在。面向人工智能司法的未来实践,可以围绕算法训练的数据、算法运算的模型以及算法输出的结果这三个维度,配合数据的安全与保护、模型的微调与优化以及结果的纠偏与校验等具体方案,构建“数据—模型—结果”三维一体的治理模式。
Abstract:The essence of AI in the judicial fields is algorithmic,the retreat of judges is a practical feature of AI in the judicial fields.Algorithmic justice not only impacts on justice,but also fits in with the formal rationality value inherent in traditional judicial justice.Based on this,the safety risks of AI in the judicial fields stem from procedural risks,substantive risks,and inherent technological risks under the guidance of algorithmic justice.Therefore,an algorithm-centric governance model is the ideal and core approach for managing safety risks of AI in the judicial fields.For the future practice of AI in the judicial fields,governance can be structured around three dimensions:algorithmic training data,algorithmic computing models,and the results produced by the algorithms.This can be supported by specific measures such as data security and protection,the fine-tuning and optimization of models,and result correction and validation,thus constructing a three-dimensional governance model of "data-models-results".
[1]参见陈慧娟:《智慧司法释放创新“红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就巡礼之三》,载《光明日报》2020年11月16日,第3版。
[2]参见冀洋:《我国轻罪化社会治理模式的立法反思与批评》,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3期。
[3]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4]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光明日报》2023年3月14日,第2版。
[5]参见白龙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会议强调以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时代问卷》,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3月24日,第1版。
[6]陆永棣:《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法院在社会转型中的司法角色》,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7]许建峰、黄国栋、柳叶:《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载《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5期。
[8]娄必县:《智慧法院建设让公平正义更高效更可感》,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13日,第2版。
[9]参见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4期。
[10]Jason Wei,Xuezhi Wang,Dale Schuurmans,Chain-of-Thought Prompting Elicits Reasoning in Large Language Models.arXiv:2201.11903.
[11]参见秦涛、杜尚恒、常元元等:《ChatGPT工作原理、关键技术及未来发展趋势》,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12]参见袁曾:《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
[13]曹磊、刘晓燕:《类案检索应用的困境与破解——以助力法官裁决及文书撰写为视角》,载《中国应用法学》2021年第5期。
[14]See Kwan Yuen Iu&Vanessa Man-Yi Wong,ChatGPT by OpenAI:The End of Litigation Lawyers?,(2 January 2023),https://ssrn.com/abstract=4339839,last visited on 17 May 2023.
[15]参见朱光辉、王喜文:《ChatGPT的运行模式、关键技术及未来图景》,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16]参见支振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的信息内容治理》,载《政法论坛》2023年4期。
[17]参见刘艳红:《人工智能技术在智慧法院建设中实践运用与前景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18]参见王福华:《互联网司法的正义体系》,载《中国法学》2024年第1期。
[19]参见周翔:《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实现结果公正的技术方法和限度》,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第4期。
[20]参见谢慧:《“智能+”模式下裁判形成的过程分析》,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21]参见刘艳红:《犯罪圈均衡化与刑罚轻缓化:轻罪时代我国刑事立法发展方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
[22]参见范明志:《智慧司法的基本逻辑——数字技术与司法如何对应》,载《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
[23]参见马长山:《司法人工智能的重塑效应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4期。
[24]参见雷磊:《司法人工智能能否实现司法公正?》,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4期。
[25]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26]参见刘为波:《情理法的融合与平衡评王海旺非法经营案》,载《中国审判》2018年第2期。
[27]参见周佑勇:《中国行政法学学术体系的构造》,载《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28]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1页。
[29]参见杜宴林、杨学科:《论人工智能时代的算法司法与算法司法正义》,载《湖湘论坛》2019年第5期。
[30]参见刘艳红:《实质刑法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51页。
[31]参见周佑勇:《大变局下中国式民主的制度优势与宪法保障》,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32]参见刘艳红:《数字经济背景下元宇宙技术的社会安全风险及法治应对》,载《法学论坛》2023年第3期。
[33]参见周佑勇:《论智能时代的技术逻辑与法律变革》,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34]参见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2期。
[35]参见陈瑞华:《程序正义理论》,商务印书馆2022年版,第189—196页。
[36]参见张凌寒:《数字正义的时代挑战与司法保障》,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37]Catherine Yeo,How Biased is GPT-3?,Jun.3,2020.https://fairbytes.org/post/how-biased-is-gpt-3.
[38]参见杜前主编:《互联网司法实践与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2页。
[39]参见丁晓东:《人机交互决策下的智慧司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40]参见栗峥:《人工智能与事实认定》,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1期。
[41]参见蒋勇:《算法时代警察权的隐性扩张及其应对》,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4年第1期。
[42]参见[美]米尔建·B.达马斯卡:《漂移证据法》,李学军、刘晓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43]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193页。
[44]参见彭中礼:《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事实解释》,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45]参见刘艳红:《人工智能的可解释性与AI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
[46]参见孟焕良:《湖州南太湖新区法院构建全流程监管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10月21日,第4版。
[47]参见周尚君、罗有成:《数字正义论:理论内涵与实践机制》,载《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
[48]参见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
[49]参见马皑、宋业臻:《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评估“算法歧视”现象及其矫正路径》,载《江淮论坛》2022年第2期。
[50]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载《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51]参见刘艳红:《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安全风险的刑事保障制度研究——以数字经济安全法益观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24年第1期。
[52]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现代社会中的刑法与两种安全》,陈璇译,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3年第4期。
[53]参见商建刚:《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治理元规则研究》,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3期。
[54]参见李延舜:《个人信息刑事调取行为的法律规制》,载《东南法学》2022年第1期。
[55]参见王卫:《多国计划加强对ChatGPT监管》,载《法治日报》2023年4月10日,第5版。
[56]参见陈建兵、王明:《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危机下AIGC的治理基点》,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57]参见刘艳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三大安全风险及法律规制——以ChatGPT为例》,载《东方法学》2023年第4期。
[58]参见江河:《数字法学形构的法哲学进路》,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59]参见程啸:《个人数据授权机制的民法阐释》,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6期。
[60]参见刘艳红:《智慧法院场景下个人信息合规处理的规则研究》,载《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
[61]参见车万翔、窦志成、冯岩松等:《大模型时代的自然语言处理:挑战、机遇与发展》,载《中国科学:信息科学》2023年第9期。
[62]参见朱光辉、王喜文:《ChatGPT的运行模式、关键技术及未来图景》,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63]参见龚善要:《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实践审思与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5期。
[64]参见王禄生:《ChatGPT类技术:法律人工智能的改进者还是颠覆者?》,载《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
[65]参见喻国明、苏健威:《生成式人工智能浪潮下的传播革命与媒介生态——从ChatGPT到全面智能化时代的未来》,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66]参见臧雷振、温宇涵、陈浩:《数字时代的技术与社会:多维技能变迁的挑战与应对策略》,载《人文杂志》2024年第1期。
基本信息:
DOI:10.19404/j.cnki.dffx.20240703.003
中图分类号:D922.17;D926;TP18
引用信息:
[1]刘艳红.人工智能司法安全风险的算法中心治理模式[J].东方法学,2024,No.100(04):83-94.DOI:10.19404/j.cnki.dffx.20240703.003.
基金信息: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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